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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兰‘缤纷雪玉’‘钜宝紫水晶’最高法终审胜诉获侵权赔偿 | 动态

发布时间:2025-10-17

作者 | 华新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澎湃新闻 ∙ 法治中国 

十一假期前后,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分别对两起涉及蝴蝶兰品种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均认定被告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涉案蝴蝶兰繁殖材料,构成侵权,需依法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两案立足观赏花卉无性繁殖品种保护的实践难点,针对植物新品种鉴定中常见的“无性繁殖品种标准样品缺失”“分子检测方法适用争议”等痛点,建立“名称核心要素相同+主要性状高度相似+检测报告佐证+缺少反驳证据”的综合认定框架,有效解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对分子检测报告的过度依赖的情况。

被侵权的两个品种‘缤纷雪玉’‘钜宝紫水晶’都是我国著名育种企业的市场在售品种。‘缤纷雪玉’于2019年由中山缤纷园艺有限公司获新品种权。‘钜宝紫水晶’由台湾育种家培育,于2017年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并由原告公司享有独占实施权。而两起案件的侵权方都拥有组培室可大量扩繁,他们线上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以‘雪玉’‘紫水晶’等简化名称进行宣传销售,线下通过实体渠道批发流通,并且资金通过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合运作,刻意规避监管。

‘缤纷雪玉’ 图片来源:缤纷蝴蝶兰公众号

‘钜宝紫水晶’图片来源: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判断,既是事实问题,又是法律问题,既要尊重科学的判断标准,又要正确适用证明评价和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综合考虑在案全部证据及其证明力。

两起案件都是上诉案件,在二审审理中,主要基于以下四点进行判断:

第一,名称核心要素相同。被诉侵权品种‘紫水晶’‘雪玉’分别与授权品种‘钜宝紫水晶’‘缤纷雪玉’的名称核心识别要素高度相似。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一品一名”的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则,品种名称在市场中具有区分功能,可作为同一性推定的重要依据。侵权方未能就其使用相似名称提供合理解释。

第二,主要性状高度相似。通过比对授权品种的DUS测试报告与被诉侵权植株的公证照片,确认它们在关键表型特征上具有高度一致性。

第三,检测报告等其他证据佐证。尽管案件中缺乏农业农村部保存的标准样品,导致检测报告的证明力受到挑战,但最高法认为,权利人自行委托的检验报告在综合评判中仍可作为增强盖然性的辅助证据。

第四,侵权方缺乏有效反证。在两案中,被诉侵权方均未能提供其育种过程、亲本来源等足以证明其品种具有独立来源的有效反驳证据。通过上述综合考量,最高法认为两案足以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故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该案中授权品种名称中“发挥核心识别功能的要素”一点也十分重要,它明确品种名称具有市场区分功能时可作为同一性推定的重要依据;同时结合植物性状比对,强调非专业检测场景下,主要性状高度吻合可进一步佐证同一性。最高法认为,此种认定逻辑既避免了“检测报告存疑则无法定案”的机械司法,也防止了“仅凭名称即认定侵权”的主观臆断,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事实认定路径,有效解决了实践中权利人面临的“分子检测难、侵权认定难”的困境。

在这两起案件中,代理案件的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团队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在理解无性繁殖作物的技术特点的基础上,在面对分子检测标准缺失等行业难题时,没有拘泥于传统维权路径,而是积极探索新的证明方法和论证思路。该所代理律师在判决后说,由于无性繁殖作物维权技术难度大、成本高,许多育种者面对侵权行为往往选择沉默。如今,这一裁判规则为维权提供了明确路径,尤其适用于观赏花卉等“标准样品留存少、分子检测方法未完全适配、植物特征特性的可视性较强”的品种。而且,这两项判决也释放了创新者受保护、侵权者必追责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