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09
作者 | 华新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用以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民事和行政纠纷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提高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此类指导性文件,对于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指引》发布的同时还公布了包括‘香雪’栀子花、“安祖奥利尔”红掌在内的3个典型案例。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种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2019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植物新品种一审案件4521件,二审案件987件;法庭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923件,审结725件。其中,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1402件,同比增长57.4%;法庭新收264件,同比增长48.3%。 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技术事实的查明是关键环节和难点所在,直接决定案件结果走向。新发布的《指引》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技术事实查明操作规范不足、审查判断标准不统一、现行有关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而言缺乏针对性和系统集成性等影响品种权保护和案件审理的痛点难点问题,通过构建多元技术查明路径,给出系统性、可操作、可统一裁判尺度的具体指引。《指引》共40条,分为总则、委托鉴定、专家意见、专家辅助、技术调查、专家陪审、技术咨询、监督管理等八章。 同时公布的3个典型案例,2个为花卉产品,1个是粮食作物,聚焦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的关系、对照样品的选择、检测报告证明力的实质审查、自行委托检测报告不能采信时启动鉴定的条件、检测人出庭作证意见的审查等问题,有助于更直观、更深入地理解《指引》的相关内容。下面是两个花卉相关案例的具体情况。 ‘香雪’栀子花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关联《指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9条、第24条 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是栀子属植物新品种‘香雪’的品种权人。该公司经调查发现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未经许可在多个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涉嫌侵权品种“无尽雪”栀子花。 2023年11月,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经公证取证,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购买了“无尽雪”栀子花,取样后妥善封存,并邮寄至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进行检测,显示比对46131个位点,差异位点数44个,遗传相似度为99.9%,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认为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构成共同侵权,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共同辩称: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理由是检测单位不具有栀子花属的鉴定资质;栀子属适用的检测标准为田间观察检测(DUS测试)方法,该报告使用的检测方法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在同时存在田间观察检测及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情况下,对于品种同一性判断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两种标准的适用效力应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检验报告》的作出机关不具备运用MNP标记法检测栀子品种真实性的资质,故《检验报告》存在鉴定方法不规范、检测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不足,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判决驳回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重点围绕涉案《检验报告》的证明力进行了审理。 ▲栀子属植物新品种‘香雪’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关于对照样品的来源。品种审批机关未保存‘香雪’品种的标准样品,但授权程序中的《专家实质审查报告》明确记载母株的具体地点,与本案公证取样的地点一致,取样过程经公证人员全程见证,样品经公证处封存后送检,封存过程与《检验报告》记载一致,因此,可以认定对照样品系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二,关于检测方法的选择。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专门性技术事实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法、科学、可行的鉴定方法。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为并列的鉴定方法,并非必须适用或者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目前栀子属无专门的分子标记检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系国家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其他植物品种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故本案可参照该标准对栀子品种进行检测,具有科学依据。 第三,关于检测数据的科学性。《检验报告》比对了46131个位点,远高于国家标准对水稻、玉米等16种物种规定的检测位点数量(通常为数百至数千个),且位点选择基于MNP标记技术原理,能够覆盖基因组多态性区域,符合位点多态性要求,检测结果显示遗传相似度达99.9%,该数据可以证明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第四,关于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结论科学性的考量重点在于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技术能力,而非是否具有该品种的鉴定资质。涉案检测机构为《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具备MNP标记法的核心检测技术能力。综上,《检验报告》具有合法证据资格,能够初步证明“无尽雪”与‘香雪’具有同一性。在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后,证明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方,因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据此改判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33万余元。 ▲栀子属植物新品种‘香雪’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是并列的鉴定方法,并非必须适用或者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法、科学、可信的鉴定方法。 本案细化了对照样品的层级选择规则,在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情况下,法院认可来源于授权程序中专家实地审查母株的繁殖材料作为对照样品,为同类案件中对照样品的确定提供了操作范例。 本案明确了检验报告证明力的实质审查标准,对于尚无可直接适用的分子标记检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植物品种,可参照适用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本案没有拘泥于检测机构是否具备专项资质的形式争议,而是指出检验结论科学性的考量重点在于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技术能力,审查检验结论时应重点审查检测使用引物的代表性和数量、基因指纹图谱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学规律等,判断能否足以科学精准区分不同品种,从而认定其证明力。 “安祖奥利尔”红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关联《指引》第19条、第23条、第24条 荷兰安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获得“安祖奥利尔”花烛属红掌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昆明安某公司为荷兰安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获得在中国独占实施该品种的许可(荷兰安某公司和昆明安某公司以下统称二安某公司)。 2017年7月至11月,昆明安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昆明研究所)利用SSR分子标记对其官网销售的200余个红掌品种中的10个红掌品种进行研究以构建红掌品种指纹图谱,经过分析筛选出29个位点并形成相应引物。 2019年5月,二安某公司经公证购买广州卉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红掌植株,并将其邮寄至昆明研究所、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测试中心),分别进行DNA测试和DUS测试。昆明研究所作出的DNA实验报告显示,被诉侵权植株与2017年送检的授权品种样本在筛选的29个位点上基因指纹图谱完全一致。 上海测试中心将被诉侵权植株和授权品种样本进行测试,DUS测试报告显示两个品种在40个基本性状中有12个存在差异。一审法院为查明技术事实,依职权通知DNA实验报告的检测人张某某和DUS测试报告审核人陈某某出庭接受询问。 张某某陈述:29对引物的选取与品种的主要性状没有对应关系,昆明安某公司提供的红掌品种不全,权威验证需要对市场上所有红掌品种进行系统性研究才能获得。陈某某陈述:两个样品的性状差异主要集中在数量性状和一些容易受环境影响的性状,性状差异既有环境因素也有遗传因素,两个因素的影响力大小难以区分。 一审判决认为,红掌品种没有DNA测试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其同一性判断应采用其他方法进行;DUS测试报告显示两个样品属于不同品种。故驳回二安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安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重点围绕涉案DNA实验报告和DUS测试报告的证明力进行了审理。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某些尚无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品种,在审查采用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法的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时,应当综合分析全部证据,着重审查引物来源的样本范围及其代表性,以及基因指纹图谱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学规律并足以科学精准地区分不同品种。 昆明研究所构建的红掌品种基因指纹图谱基于昆明安某公司提供的10个红掌品种,样品数量明显不足,难以认定DNA实验报告采用的检测方法具备充分的科学性,DNA实验报告证明力不足。上海测试中心的DUS测试报告显示,两个品种在性状表达上具有明显差异;结合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陈某某的陈述,明显差异既有遗传基因的原因,也有环境因素的影响。故该明显差异是否因环境等非遗传变异因素所致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二安某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尚无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品种,就如何分析认定被诉侵权植株和授权品种的分子标记检测报告和DUS测试报告的证明力给出指引。 法院通过对作出两份检验报告的专业人员进行庭审询问,对检验报告涉及的位点选取和影响性状表达差异的因素进行深度审查,认定两份报告均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植株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最终依据举证责任规则作出裁判。 作为首个专门规范植物新品种审判领域技术事实查明的指导性文件,《指引》对于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各级法院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度,探索技术事实查明路径提供了科学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质效,精准打击套牌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有力回应种业企业、科研单位对品种权保护的迫切需求,让育种者的智力投入得到应有的回报,为种业创新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校对 | 君晓 审核 | 晓白 排版 | 孟宇



